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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池指令

  电池由于含铅、镉、汞、酸、碱等污染物质,当其任意丢弃在环境中,随着时间推移外层金属的锈蚀,有害物质就会慢慢地从电池中溢出,进入环境,并通过生物链作用,直接或间接进入人体,并在人体内长期蓄积难以排出,从而损害神经、造血功能、免疫能力下降、肾脏和骨骼受害等。因此,对废旧电池的收集与处置非常重要,如果处置不当,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。
  目前,电池潜在的污染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,世界上各国对电池产品采取的态度,除控制有害物质浓度外,主要以回收为主。当前,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行动起来,制定和实施电池有害物质限制、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以及再生利用相关的政策和规定。

  欧盟电池指令
  在欧洲,为达到更高的环保水平,欧洲标准化委员会(EC)引用了数项安全指令,加强控制在不同产品中的化学物质含量。1991年3月18日,欧盟第91/157/EEC号《含有某些危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》指令制定完成。之后,欧盟委员会又于1999年1月5日公布了第98/101/EC号指令,该指令为第91/157/EEC号指令之修订版。最近,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2006/66/EC号《电池、蓄电池、废电池及废蓄电池》指令。规定欧盟各国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本指令转化为各国法律,并自2008年9月26日开始实施并同时废止原有的电池指令(91/157/EEC)及其修订条文(93/86/EEC和98/101/EEC),由单一项指令取代。
  2006/66/EC是欧盟将推行一项与电池及蓄电池有关的新指令。该指令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,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、处理及循环再造率,以及向消费者提供资讯,鼓励他们购买较长寿和环保的电池。电池指令与《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》(WEEE)甚为相似,规定生产商须在有关部门登记,分销商有责任回收旧电池,以及每节电池或蓄电池须达到很高的循环再造率等。此外,该指令要求电器的设计应能令电池易于拆除,以便消费者随时把旧电池交到回收点。新电池指令主要目的是为调和各会员国关于电池、蓄电池、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措施,减少电池、蓄电池、废电池及废蓄电池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冲击、促进环保,并提出禁止销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质电池的措施,同时也规定会员国应制定回收体系以达成电池回收目标等最高标准。另外,此指令也规定了生产者有关电池标示、电池易于拆除之设计等责任及标签规定。

新电池指令扩大了旧电池指令(只适用于含若干汞、镉及铅的电池)的范围,把所有电池均纳入其范围内。订立了以下措施:
> 规定便携电池的回收率;
> 限制便携电池采用镉,并制定豁免清单;
> 禁止将汽车及工业电池丢弃于堆填区或焚化;
> 规定回收电池的循环再造率。

  2006/66/EC电池指令的要点如下:
  1.指令禁止汞含量超过0.0005%及镉含量超过0.002%的电池及蓄电池出售。报警系统、医疗设备及无线电动工具所用的电池及蓄电池除外。成员国应确保所有电池,蓄电池和电池包装在2009年9月26日之前相应标上如图标识,且保证其清晰可见、不易擦拭的标签。如违反以下限值的电池,蓄电池要标注相应元素的符号(如图所示):汞重量>0.0005%;镉重量>0.002%;铅重量>0.004%。当多项元素超标时,标识方法可参考图。
  标识应至少覆盖电池、蓄电池或电池组最大侧面面积的3%,最大不超过5 × 5 cm。对于圆柱形电池,标识应至少覆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积的1.5%,最大不超过5 × 5 cm。当电池、蓄电池或电池组的面积过小,使标识小于0.5 × 0.5 cm时,则不需要在电池上进行标识,但必须在包装上标识,尺寸不得小于1 × 1 cm。
  与之前的91/157/EC及其修订指令98/101/EC相比,2006/66/EC与其在禁用限量和标识限量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别,如表10.1所示。
  2. 分销商有责任向消费者收回用完的电池,因此须向消费者告知这项责任。到2012年,欧盟各成员国的最低回收率应达到25%,2016年达到45%。
  3. 所有生产商必须登记。欧盟各成员国的登记计划应该一致,令生产商难以规避责任。
  4. 在上一份法规中,中小企业在回收再造方面可享有若干豁免待遇,但现在这些豁免已被大幅削减。新法规澄清了小批量电池生产商在哪些情况下,可获豁免出资责任。
  5. 循环再造率方面,铅酸电池及蓄电池以平均重量计为65%,镍镉电池为75%,其他电池为50%。
  6. 生产商设计电器时,应确保电池及蓄电池容易拆除。
  7. 在欧盟各成员国把该指令转化为国家法规1年后,厂商须标示电池及蓄电池的效能。此举旨在鼓励消费者选购效能较佳、寿命较长的电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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